(建办质函[2005]2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浙江、山东省建管局: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促进城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我部决定建立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以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确定一名负责村镇建设质量工作的同志(原则上为主管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担任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后),于2005年5月15日前报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联络工作仍按《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办法》执行。
联系人:朱长喜 苗喜梅
电话:010—58933293
传真:010-58934250
E—mail:zcx-912@163.net
附件:一、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登记表
二、全国村镇建政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职称 │ ┃┠─────┼──────────┴─────┴──────────┨┃通讯地址 │ (邮编) ┃┠─────┼──────────┬─────┬──────────┨┃办公电话 │ │手机 │ ┃┠─────┼──────────┼─────┼──────────┨┃家庭电话 │ │传真 │ ┃┠─────┴──────────┴─────┴──────────┨┃ 工作简历 ┃┠─────────────────────────────────┨┃ ┃┃ ┃┃ ┃┃ ┃┃ ┃┃ ┃┃ ┃┃ ┃┃ ┃┗━━━━━━━━━━━━━━━━━━━━━━━━━━━━━━━━━┛
附件二: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城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贯彻《关于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加强对村镇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的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本地区工程质量重要信息,分析本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形势;
(二)督促本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三)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形势和工作重点;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村镇建设质量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报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以下简称部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频繁发生,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建设部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地区联络员每季度初15日内应向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地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部安委会办公室提出。
(三)部安委会办公室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名义,通过文件、简报、建设部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并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20日 (中央法规)